東莞樓市限購限轉細則出臺 明確購房資格、限轉時間等

原創(chuàng)楊洋 2020-09-04 08:50:52 來源:中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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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閱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通知》

???中房網訊 (楊洋/文)9月3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多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是繼東莞725調控新政后,對商品住房限購、限轉讓政策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在限轉讓方面,《通知》中規(guī)定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在東莞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向賣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購房款的轉款憑證的(現(xiàn)金支付不予認可),可按原政策規(guī)定繼續(xù)辦理網簽及過戶手續(xù)。

??對于2017年4月11日零時以前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無限轉讓年限要求;2017年4月11日零時至2020年7月24日24時期間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2020年7月25日零時以后完成網簽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交易轉讓(含贈與)。

??在購房人購房資格認定材料方面,《通知》指出,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購房資格并依法處理,記入個人征信不良記錄,由此產生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購房人自行承擔。對教唆、誘導或協(xié)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依法依規(guī)作出嚴肅處理。

??此外,《通知》明確,商品住房限轉讓期限未滿、房屋權屬人擅自提前放盤出售并向購房人收取定金或購房款的,由此產生的無法交易風險以及經濟、法律責任由房屋權屬人自行承擔。

??此前,7月25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調整商品住房限購政策,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購買第一套商品住房的,須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xù)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購買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須提供購房之日起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xù)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的商品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交易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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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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